收養法規定,收養關系的確定,要以在民政部門的登記為標準。也就是說,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那天,才是收養關系確立的日子。不管此前,這個小孩在你家養了10年,20年,都不算收養關系。可是法律應該以事實為依據。就象勞動關系的確立一樣,不是以是否簽定勞動合同為標準。如果你在那個公司上班了,雖然沒有簽勞動合同,法律上也是承認你和公司間發生勞動關系的(當然你要有證據,證明你在其公司上班)。就象結婚關系的確立,不是以結婚登記為標準,要以事實婚姻為標準,結婚證只是一種維護合法關系的一個證據。為什么同一個道理,到了收養關系時,就變了呢,不是以事實為依劇了。我20年前檢的一個1歲的小孩,看他可憐,撫養了他20年,當年不懂法律,沒辦理任何手續,現在去民政局辦理,他們說超過了14歲,就不能合法收養了,要交社會撫養費,才能上戶口了。可我收養他的時候,才1歲啊。我想去打官司,可一看收養法,心都涼了。別的我不討論了,就想問,如果我能證明我養了他20年,那收養關系要以事實為依據,還是以民政局的登記為依據?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支持我的觀點嗎?收養法中的這條不符合法律的精神,是不是應該刪掉了。
熱心網友
1、你的收養行為發生在20年前,當時還沒有收養必須登記的規定。你的行為并未違反當時法律等規定,屬于事實收養,收養關系是成立的。你說的有適用法律的問題。2、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執行的通知》第二條:“收養法施行后,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行。收養法施行后發生的收養關系,審理時適用收養法。收養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的收養案件,或者收養法施行前發生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確認收養關系的,審理時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當時沒有規定的,可比照收養法處理。對于收養法施行前成立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解除收養關系的,應適用收養法。” 因此,你所說的收養行為應適用你收養當時的有關規定。80年《婚姻法》中關于收養的規定比較籠統,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部分“收養問題”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部分第28條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你20年前收養的是個孤兒,也不違反現行《收養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因此你的行為并不違反現行《收養法》的立法本意,而且當時對此也無禁止性的規定,因此你和這個孩子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你現在可以訴請確認你和這個孩子之間的收養關系。 。
熱心網友
在回答你的問題前糾正你在問題中的一個法律上的錯誤。你說:“就象結婚關系的確立,不是以結婚登記為標準,要以事實婚姻為標準,結婚證只是一種維護合法關系的一個證據。”新婚姻法是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其時間界限以婚姻登記辦法界定的時間為準。我國現在只承認法律婚姻。 收養關系是涉及人身關系的重大法律行為,沒有嚴格的法律程序規定就會亂套。因此各國對成立收養關系都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 你在問題中涉及到的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都是重大的人身關系。這些關系的成立與否與其親權、財產都有不可分離的關系。比如婚姻成就的是姻親關系,在法律上就產生了夫與岳父、母,妻與公、婆間的親屬關系。收養是擬制血親,被收養人自收養成立時起就解除了與親生父母及親屬間的血親關系。如果這些關系不以依法登記為有效,就會使一個人處于多重姻親和血親關系或者說沒有確定的姻親和血親的混亂狀態之下,涉及繼承、扶養、撫養等糾紛就無法解決。。
熱心網友
樓上回答的太好了,很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