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好朋友和她的男朋友分手已經一年多了,由于當初他們未婚生育,孩子現在4歲多了,還沒有上戶口。分手時大家都私下協商好了,孩子由生父帶,而且不要女方出撫養費。現在男方反悔了!要把孩子給女方撫養。不然去法院起訴她。還要她出前幾年小孩的撫養費。請大家幫幫她,她現在應該怎樣去做才好?還有如果孩子是男方養。女方需要出撫養費嗎?她可以去向男方提出比如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等等嗎?其實她愿意要孩子的,她的經濟也不太好!如果男方真要去起訴, 她應該怎么辦?

熱心網友

首先,對你朋友的遭遇表示同情!第二,按你提出的問題作扼要說明:1。你的子女系非婚生子女, 應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也就是說,你與男方對孩子應盡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撫養義務。 至于"孩子由生父帶,而且不要女方出撫養費"的約定, 在男方不出現撫養子女困難(即,對子女的撫養并無不利的情形)的情況下, 這份約定應該是有效的;2。"還要她出前幾年小孩的撫養費"問題,你們大可以放心, 一來法院會尊重你們有約定, 就是沒有約定,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會著重考慮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同時也會從現在、并按個人的經濟支配能力考量對孩子的撫養問題的 決不是男方所說的“追溯前幾年小孩的撫養費”請求,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3。對于向法院提出“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等等問題 “青春損失”問題,沒有法律依據 而“精神損失”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支撐 況且,這是個復雜課題,很難將這類問題得到法院支持第三,起訴并不一定對女方不利 從某種意義上講或許能實現“女方愿意要孩子”的愿望,且要男方出撫養費。 如此,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會對你和孩子都有利。 當然,這是指男方提出起訴的話。。。。。。。以上意見,供參考!。

熱心網友

從法律上講,父母雙方都有撫養孩子的法律義務。 對于孩子的撫養,雙方可以協商,對于協商的結果,已簽字確認的,應當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特殊理由,一般不得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如有過協商,沒有書面協議,一方又不認可的,也只能訴訟解決。 如協商不成,法院根據父母雙方的經濟等各方面的情況,從有利于撫養孩子的角度確定撫養關系。 對于青春損失費等,目前因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會支持。

熱心網友

父母雙方都有撫養孩子的義務。至于孩子歸誰撫養,首先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到法院判決的時候,要根據父母雙方的經濟等各方面的情況,看誰適合撫養孩子。青春損失費等,法院是不會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