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甲乙丙丁四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經資產評估事務所的評估,甲股東以自己一塊面積2000平方米的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作價300萬出資,即每平方作價1500元,而當時同樣的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每平方米為800元,但是,當時其他股東為爭取公司注冊資金到位以及取得公司登記,對甲股東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沒有提出異議。公司經營一年后被迫清算,債權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債,其律師在法庭上主張該公司的股東應該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各股東以擔有限責任公司為由拒絕清償責任。試分析: 1:甲股東的出資行為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 2: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所作的資產評估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3:當公司清算時,債權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償,能否要求股東清償? 4:股東的辯解有何法律依據?案例二 經緯國際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發起人之一與其他三家公司開會,要求大家都作為擬設立的一家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四家公司一致通過。 公司的注冊資本定為6000萬元,經緯國際有限公司認購公司的股份額為1000萬元,其他三家公司認購的股份額共為600萬元,擬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數額為4400萬元,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設立,在準備進行公司登記前,由律師對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進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師,對該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見。 1:四個發起人能否設立發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對發起人認購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 3:本股份公司的股權應如何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