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所得稅法下,05年12月份的工資如果在06年1月份發,是不是也可以少繳稅?是按照權責發生制還是收付實現制?附:稅務總局負責人舉例說明如下: 某單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員工發放當年12月份的工資1300元,并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2006年1月5日繳入國庫。由于該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人所得稅25元。 該單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該員工發放2006年1月份的工資1400元,按照規定,這筆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1600元,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熱心網友
我認為可以按新的個人所得稅辦法計算。
熱心網友
這個應該按權責發生制。 提問的人問的是工資 不是年終獎。既然是12月份的工資,那么12月份的工資表作應發工資的貸方計提并申報個人所得稅,下個月發只是結轉應付工資的貸方。上海的個稅申報表是要明確注明是哪個月的工資的。結論:是按照權責發生制,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熱心網友
只要在1月份發工資并計算稅金,就按1600來算。06年發05年的年終獎就會比今年發少交稅。稅務總局已經明確發文說明按此辦理了。----------------------------------國稅發[2005]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全體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 1600元。經研究,現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明確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看看門戶網站通俗的解釋:對于廣大納稅人來說,如果2005年12月的工資在明年初才實際發到員工手里,按照1600元的新費用扣除標準,個人就可以相對少繳一些個人所得稅。同樣,在明年初取得2005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也比今年拿到更合算。
熱心網友
可以少繳稅,是按照收付實現制
熱心網友
現行制度是按照權責發生制來計算收入和費用的。我認為今年12月份的工資應該交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