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院、檢察院各自的職責什么?如公安局偵破了一件盜竊案,后面的程序是怎樣的?
熱心網友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負責偵查案件,收集犯罪證據,羈押犯罪嫌疑人;檢察院的職責是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法院的職責是對檢察院起訴的案件進行公平的審判,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就盜竊案為例,筆者簡述整個訴訟程序。公安局偵破了一件盜竊案件,首先應當把整個偵破過程收集的證據如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的指紋,詢問筆錄,訊問筆錄等等保存起來,接著將這些證據移送至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院行使監督職能,對案卷審查,決定是否起訴,如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退回案卷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最后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由檢察院舉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法院公正中立對案件進行審判。在審判過程中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申請法院允許退回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如果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依照刑法作出判決。判決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如被告對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可以提起上訴。對兩審終審,判決確有錯誤的案件,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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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虎,樓上姐姐
熱心網友
我是一名警察。這個我來說公安主要是偵破案件,然后案子轉給檢察院繼續審理,說明了就是找茬!然后轉到法院審判。有些案子不夠追究刑事責任,那就公安自己辦理結束,比如勞教等還有,這3個部門,是互相制約,互相監督關系。比如,提請逮捕,是公安提請,檢察院批的,但是提請逮捕的對象基本100%可以成功,應該基本都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比如盜竊,殺人,等等。明白人都可以看懂,罪大惡極~
熱心網友
基本的程序是公安負責偵破,法院負責審判,檢察院監督法律,就是對審判不合理的抗訴,個人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