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股票)出質人依法轉讓股票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質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熱心網友

股票出質的,一般是將股權證移交給質權人,由質權人占有,而不是移交股票。明白這一點,就基本上解決了這個問題。你的這個法條并不完整,《擔保法》中該款的規定還有一個前提:出質人轉讓股票須經質權人同意。這樣說來,出質人經過質權人同意轉讓股票的,由于考慮到股票已經轉移占有,已經與股權證分離,從保護質權人利益的角度考慮,法律要求出質人盡快還債。

熱心網友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