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住宅繼承糾紛問題: 我父母有住宅一套,子女三人,(一姐一弟,我為二女兒),因父母一直由我照顧,其父母曾立下遺囑并通過司法公證該住宅產權歸我所有。二年后其父母又召集三子女協商分家析產,將此住宅按當時市場價,定價9萬,分給3子女共同所有,若誰居住使用,誰出資6萬元,分別付給另兩個人各3萬元。當時關于協商由誰使用該房屋時一致同意,以小排大,選擇是否使用該房。我弟弟選擇不居住該房后輪到我選擇,因為原來有遺囑公證在先,我認為反正房子已經給了我,并已經公證,于是我便拿出6萬元現金,分別付給姐弟每人3萬元,當場點款簽名,按手印協議生效。同時有第三方證明人在場,同時也在協議上簽字。因我付給姐弟錢后,家中生活困難至今無力辦理過戶手續。父母怕以后為該房產糾紛,同日同時在協議簽名后又自書一份。本來該房的歸屬已有父母的公證書,房屋產權歸我。但當時:第一,不愿為房子讓父母生氣;第二,我也不懂法律。所以在公證后的協議時又將屬于自己的房子,又自己掏自己的腰包,自己購買自己的房子。 其后,父親生病住院,且病情嚴重,頭腦不是很清楚,在此情況,其姐弟二人,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強迫父母再立遺囑,將我已掏錢購買下的此房又立遺囑,又將此房分三子女共有,每人一個屋。 父親去世后,母親一直居住在我所買購下的該住宅內,由我和姐姐二人共同照顧母親,(其弟幾乎從未照顧過),針對母親贍養問題又有爭議。母親就贍養問題提出上訴(告三子女),但同時又提出繼承糾紛(即我已購買下的該住宅)。 請問:1、該住宅有遺囑公證在先,分家析產協議在后。雖然都是給我,但兩者是否矛盾?哪個為有效的?2、若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再立遺囑,哪前面的遺囑公證及分家析產所簽的協議是否還有效?3、父親去世,該住宅還未辦理過戶,母親是否有權提出再次分割我已掏錢購買下的該住宅?4、若母親有權提出再次分割該住宅,哪分家析產所簽的協議及我所付給姐弟二人的錢,又如何處理?5、姐弟二人是否應從我手中買回原有的產權,其母才可有權提出再次分割?6、我是否有權不“出售”從姐弟二人手中買回的產權?7、若我不“出售”產權,其母親是否仍有權分割該住宅?
熱心網友
1\遺囑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有不同內容的遺囑的,以時間在后的為準,遺囑人死亡前對其財產仍有處分權,時間在后的效力優于時間在先的效力,因此析產協議的效力優于遺囑的效力。2、遺囑人可立新遺囑改變舊遺囑,但析產協議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生效,是不隨意撤銷的。3、析產協議是你父母共同的贈與行為,你父死亡后,你母親不能再要求分割該財產,但前提是你們須按析產協議的附隨條件,對其盡贍養義務。對于是否過戶,是國家公法對財產管理人和所有人的限制,與此無關。4、如你母親重新提出分割財產,你們一家人須重新協議,協議不成,仍須按原協議執行。5、如非重新達成協議,則無須存在這些問題。6、你有權出售你已取得的產權。7、你不出售你已取得的產權,只要你對你母親盡了法定的贍養義務,她就不能提也分割財產的請求。
熱心網友
前面幾位的一件很有道理,通過法院宣判可以一勞永逸,但是,還是建議你找一個律師朋友,找齊現行法規條文給你的姐弟看,最好不通過法院解決
熱心網友
1、分家和遺囑是兩個概念。立遺囑繼承是繼承關系,由繼承法來調整;析產分家在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它應當確定為贈與關系,由民法來調整。立遺囑繼承與析產分家都是你父母的意思表示,但應當以后一個意思表示為準,因為當事人有權改變其前面的意思表示。2、析產分家后,你按照全體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當然主要是你父母的意思表示)和協議將你父母贈與給你姐、弟的部分買了下來,雖然未辦理房產過戶,但只要有證據我想法院會支持的。3、在你父親住院期間,你父母又立遺囑將已經分家的財產作為遺產,我認為是不合法的,贈與關系是單方法律行為,而且贈與標的物只要轉移,就不能撤銷。由于這個案子的贈與物是房產,你父母還在房子里住,因此,這個標的物應當從分家合同生效和你交錢購買其他兩人產權開始為轉移時間。4、你母親對已贈與出去的標的物,再沒有行使權力的能力,所以再對此房產提出繼承問題是不適當的。當然,贍養的問題歸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調整,你們應當主動照顧老人并提供一定的贍養費。這是我個人的理解,僅供參考。
熱心網友
1、因公證的是遺囑,而在分家析產時,父母均健在,所以遺囑當時并未生效,且分家后,你已將錢給付另二人(實際履行),所以,分家析產有效;2、后來再立的遺囑不能與公證遺囑抗衡,無效;3、你未辦理產權過戶,需要去補辦過戶手續,母親不應再次分割房屋;但因分割財產時未保留母親的份額,如果母親晚年生活無著,那以前的分割行為可能被法院認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