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高校文學社成員。我社想與外校聯合出刊,為此想與某校**文學社簽定有關合作事宜的合同。但是,作為非法人組織的我校文學社是否能以自己的名義締約?還是必須經學校的同意以學校的法人名義與外校文學社締約?熱切希望看到您的回答!

熱心網友

這要看是簽訂什么內容的合同,如果只是一些務虛的東西,那就無所謂了。但如果涉及到雙方明確的權利義務,那么文學社作為沒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組織是不具備主體資格的。解決的辦法其實我個人認為最好是由文學社的各個成員以個人名義簽署合同,每個個人都是適格主體。也可以把文學社注冊成一個社會團體法人,只要向民政局交點錢就可以了,不過可能花點時間。讓學校出面可能是下下冊,一來學校不一定同意,二來如果學校同意了,可能借此插手文學社的事務,現在高校都在加強精神文明建設,連BBS都管的那么緊,文學社比較危險,第三如果真有什么獲益還要讓學校分走一杯羹,不劃算啊!

熱心網友

是非曲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