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快三年了,現在公司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我到12月底不再續約合同了,這樣我能不能得到補償,還有個問題就是公司在今年9月份被離職員工投訴后才和我們補簽合同,即使合同期間工作和保險照給我的話,這樣的做法在勞動法中是不是合法的,我該如何處理
熱心網友
依勞動法規定,不合法。合同簽訂到什么時間呢?你并未說。如果未到期解雇,應該給予補償。如果沒有合同,也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在合同到期的情況下,廣東省勞動合同方面的管理規定,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生活補助的。經濟補償及生活補助都是按年計算,滿一年計一個月工資。
熱心網友
你的合同簽到12月嗎,如果那樣的話,他不用付補償。如果還沒到期,雙方協議解除的,你可以要求補償。如果沒到期,單位單方解除,你可以要求補償和違約金
熱心網友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
熱心網友
你如果不知道怎么辦的話,去當地的勞動局咨詢一下,會比較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