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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發行人行使贖回權時,在贖回條件滿足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互聯網網站連續發布贖回公告至少三次,贖回公告應載明贖回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贖回公告發布后,不得撤銷贖回決定。贖回期結束,公告贖回結果及對發行人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