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來源:2004年11月18日《法制日報》 今年3月26日上午8時許,方某在泉州市刺桐路偷了楊女士的自行車后逃跑,楊女士發現自行車被盜,立即雇了一輛“摩的”追趕。追趕途中,方某在機動車道被一輛大貨車碰掛,碾壓,造成開放性骨盆骨折、左膝開放性損傷。出院后不久,方某將失主,司機和車主同時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九萬多元,同時向法庭請求確認自己傷殘后要求被告承擔傷殘補助費的權利。 法院審理認為,方某為逃避追趕,冒險闖入并行使在機動車道上,造成本案自身的人身損害,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司機未盡到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并沒有采取緊急避險的措施,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因司機受雇于車主,在履行職務行為,因此民事賠償責任應有車主承擔。另外,失主追趕小偷,屬于自助行為,但小偷為逃避追趕而冒險行使在機動車道上時,失主應該預見到繼續追趕的自助行為,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趕者生命健康權的危險,其措施不當,主觀上同樣存在過錯。 據此,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共計66172.55元,方某應自行承擔55%,失主承擔10%,其余的35%有車主承擔。法院同時判定,方某在取出身體內的固定物后方能進行傷殘鑒定,若經評定構成傷殘,方某有請求傷殘補助的權利。 問:法院的判決合理嗎?

熱心網友

法院這樣的判決是于法有據的,小偷,失主,大貨車司機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只是在責任的劃分上略微欠妥。

熱心網友

這是個強盜邏輯,純粹的交通事故還有責任方負完全責任的,既然失主無責任,主觀上又無故意,根本不用負任何責任,只是新交規中以人為本,行人被撞,機動車司機有一定的賠償義務,但由于無過錯,只負擔小部分醫療費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