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房產分割價值怎算。2.對方所借債務說用于共同生活,債權人為其直系親屬,我不知情,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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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規如下: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诙畻l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诙粭l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诙l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斒氯私Y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公房使用、承租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現將審判實踐中提出的一些問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解答如下: 一、問: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可否予以處理? 答: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二、問: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況下,離婚雙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什么原則處理?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四、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是否給予經濟補償?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五、問: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雙方分別租住? 答: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六、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可否暫時居住?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七、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八、問: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賃關系時,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單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九、問: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答: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十、問: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可否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答: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2、由對方舉證是用于共同生活!舉證責任在對方,你反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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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處理說得很詳細.你不知情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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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由雙方協議定價,如果協商不成,由法院委托價格鑒定所來評估。第二個問題,向你說的這種情況,這筆債務應該算作夫妻共同債務。
熱心網友
你如果想了解有關法律條文,可直接上網查詢.從你的情況看,有一方準備放棄對房屋的擁有權,而只想得到金錢上的補償.那就不存在對房屋采用拍賣的方式,只能有法院指定有資質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值由一方按法院所判比例對另一方進行貨幣補償.另一方所借債務,如債權人是直系親屬(如是對方父母),若無法認定借款是用于共同生活,一般法院是不會睬信的.(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對方舉證,你不用擔心).
熱心網友
對于房產,如果屬于婚前一方購買的,仍然屬于一放所有;如果是婚后共同購置的,按照共同財產處理。在分割時,首先應當確定其價值。一般是由雙方協商確定價值,協商不成,可以委托物價鑒定部門對涉案房產進行價值鑒定(市場價格)。經過鑒定的價格,作為分割的依據,保留房產的一方應當按價值的一半支付另一方,或以其他財產折抵。 關于債務,一方說用于共同生活,另一方不知情,經過人民法院審查,確實是另一方不知情的,而沒有確鑿證據證實的,不認定為共同債務。歡迎交流lawyeyru999@
熱心網友
離婚房產分割按以下原則處理: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離婚債務按以下原則處理: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 ?。ǘ┥a、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ㄋ模├^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谑藯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ǘ┮环揭蛏眢w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ㄈ┻z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ㄋ模┮环綄S玫纳钣闷?;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谑艞l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蚱迣橐鲫P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蚱迣橐鲫P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