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1994年4月,湖北某船務有限公司與江蘇某飲料廠,在江蘇某地共同發起設立×××雙龍礦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龍公司)。作為雙龍公司發起人,船務公司與飲料廠簽訂了一份發起人協議。主要內容為:1.飲料廠投入價值35萬元人民幣的廠房和生產必需設備,船務公司投入流動資金25萬元人民幣;2.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3.出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4.公司籌備具體事宜及辦理注冊登記由飲料廠方面負責。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務公司方面依協議約定分兩次將25萬元投資款匯入飲料廠賬戶。此后,雙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確定了董事會人選,并且舉行了兩次董事會議,并制定了生產經營計劃。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雙龍有限公司遲遲沒有開展業務活動并且沒有辦理公司注冊登記。盡管在這一過程中船務公司方面曾向飲料廠催問數次,但是仍然未果。1995年10月,由于雙龍公司一直沒有注冊并開展活動,且湖北某船務公司方面經營情況需要,船務公司要求飲料廠退回其投資款。為此,雙方發生爭執。船務公司認為,由于飲料廠負責辦理登記事宜而一直沒有辦理,致使雙龍公司不能成立;飲料廠認為,雙方簽訂協議,繳納出資,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會,至今已逾一年半時間。即使未辦理登記手續,僅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實上公司已經成立。而且,雙方所訂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該協議至今仍為有效。船務公司要求全部退還投資款,屬違約行為。因此主張雙方應繼續合同,由飲料廠方面盡快辦妥注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