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醫院開出的藥費清單中有一部分自費用藥,傷者事先沒有對我說,在保險理賠中不予理賠,這一部分費用是由我出還是由傷者出?2)誤工費,傷者自報工資為3000元/每月,但又開不出完稅證明,請問我應該按1200元支付還是按3000元支付?如果由交通隊處理他們按多少辦理?
熱心網友
自費藥品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由于傷者沒有與你溝通,擅自使用自費藥品,應自負其責。誤工費的多少不能任由受傷者自報,需要提供相應的工資證明(至少連續6—12個月),否則將按照當地社平工資認定。
熱心網友
最好是通過法院處理,那樣的話,被保險公司認可的部分會比較大,而且就你的問題來說我的回答如下:一、那一部分醫藥費應由你承擔。(法律規定沒辦法了)二、有固定收入但不能舉證的話,最好的方式是按全省的平均基數計算。(法院和保險公司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