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成年人, 覺著自己的名字有不好的意思,常被人誤解,想改一個戶口姓名(不改姓).不知道該怎么改,請教各位,不吝賜教.
熱心網友
你到轄區派出所戶籍科去,填一張表,申請改名,即可.沒什么難的,麻煩的是一切相關的其他證明都得跟著改,改名字本身不難.我為我家人在東門派出所改過.
熱心網友
深戶要直接到解放西路地王后面的市公安局戶籍管理處辦理就行!
熱心網友
深圳市公安局居民姓名變更登記程序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居民姓名變更工作的管理,規范居民姓名變更的辦理程序,保障我市居民依法行使姓名權,根據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居民變更姓名及曾用名的辦理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居民姓名及曾用名變更實行登記制度。符合條件的居民可申請姓名及曾用名的變更登記。 第四條 居民姓名及曾用名的變更登記遵循警務公開、便民、公序良俗原則。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事人申請,可以進行姓名變更登記: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的;4、姓名的內涵及普通話諧音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的; 5、與一定范圍內的本市居民或三代以內近親屬姓名相同易引起他人誤解的;6、收養關系解除后,恢復收養前使用的姓名或曾用名的; 7、姓名的含義易引起性別特性誤會的;8、外國人加入中國籍后要求變更為中國化姓名的; 9、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未變更過姓名的,經監護人同意,可以更改姓名(14周歲以上須征得學校同意)。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變更登記: 1、組織、參與邪教組織的; 2、擬改姓名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的; 3、擬改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文字的; 4、未成年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請更改未成年人姓氏,但尚未取得對方同意的;5、具有不良信用記錄和犯罪記錄的(過失犯罪除外);6、其他不得予以變更登記的情形。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事人申請,戶籍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可以進行增刪曾用名登記: 1、因公安機關登記錯誤,致使現用名與戶籍資料登記的姓名不一致,當事人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 2、當事人人事檔案、畢業證、結婚證、房產證等證明文件與戶籍登記的姓名不一致能夠確認為同一人的(簽發證件證明填寫差錯的除外)。第八條 當事人提出變更姓名或曾用名登記的,戶籍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1、變更姓名或曾用名登記的申請表格(表格須按要求填寫并加具有關部門意見); 2、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其他能證明申請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各具有戶籍管理職能的轄區派出所的戶籍窗口負責受理、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變更姓名或曾用名申請。受理申請后,應當給當事人出具受理回執。 第十條 受理申請后,派出所應指定社區民警或戶籍民警對該申請進行審查,并于10個工作日內將加具有派出所領導意見及派出所公章的申請資料報送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相關申請資料后,分局人口管理科應組織人員對該資料進行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并報市局業務科備案。第十一條 各派出所接到上級人口管理部門簽發的變更登記的通知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并在申請人前來辦理時當場辦理變更登記;對不予變更登記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限和途徑。第十二條 人口管理部門在審查姓名變更登記申請過程中,如發現申請人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第十三條 對已登記改名的申請人,應當場繳收原居民身份證。第十四條 有關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決定或判決當事人可以更改其姓名的,申請人可持相關法律文書在市局人口管理部門備案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局人口管理處負責解釋。 。
熱心網友
去派出所
熱心網友
你可以登陸深圳是公安局的網站查詢一下,里面能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