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如何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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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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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要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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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如何防患于未然 存款保險制度“宜早不宜晚” 《商務周刊》:那么,為防止金融危機的發生,我們國家已經建立了什么樣的防范制度?離全面、科學、有效的金融風險防范體系還有多遠? 王大用:這里面有的制度我們已經有,但還不太完善,有的我們還沒有,需要建立起 來。一是對銀行要有嚴格的法治監管。這個法治要表現國家對銀行業良好的監管,依法監管,監管的重點是看銀行是否審慎經營,是否有良好的風險控制;二是要有審慎的會計準則。會計標準的設定和要求,執行中的審計和監督,是否達到防止銀行危機的要求。1993年前,我們的會計制度還是一個計劃經濟時期留下的比較簡陋的制度,實行收支記賬法,不能全面反映權利和義務。2001年新的會計制度比過去要嚴密得多,但是對照發達國家的實踐還有較大缺陷。會計準則非常重要,它決定銀行是不是能夠審慎經營和管理;三是透明度和信息披露。這方面全世界1990年代以來更強調了,1988年第一版的《巴賽爾協議》只有資本充足率一根支柱,從1995年開始一直在研討的新《巴賽爾協議》就變成了三根支柱,包括資本充足率、有效監管和市場紀律(即透明度和信息披露)。 最重要的是,我們國家還沒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這一制度是防范銀行危機的重要手段,發達國家和很多發展中國家都普遍采用。這套制度全面在一個國家實行最早的是在美國,根據1933年《銀行法》,美國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后,維護了幾十年銀行體系的穩定。它實際上也是治“傳染病”的方法,能很快地把傳染源切斷,防治擠兌的蔓延。當然,美國1980年代出現儲蓄貸款協會危機之后對存款保險制度有了一定的反思,就是說它也帶來了道德風險的問題,因為銀行有了保險公司兜底后放松了管理,存款人也不區分好銀行和壞銀行。現在國際通行的做法是在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上克服道德風險的問題,而不是拋棄這一制度,一般在制度設計上都是有限的存款保險,就是銀行和存款人不至于傾家蕩產,但還是有損失。 我本人1990年代后期開始呼吁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到現在我們國家還沒有建立起這樣的制度。沒有這個制度怎么辦?我們也有銀行經營不善的情況,最后就是國家直接兜底,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隱含的國家擔保”。 其實,國家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說某個銀行出了問題國家要兜底,但國家為了保持金融和社會的穩定,個別地方出了問題之后,中央銀行趕緊拿錢,保證老百姓的存款兌付。比較大一點的如海南發展銀行,這些年發生的其他一些例子也都是這么做。大的國有銀行認為出了問題肯定國家兜底,人們就這么相信,但國家從來沒有這么說過,這種“隱含的擔保”問題就比較大,它不是制度性的。第一個問題是,如果真的大范圍出現問題,國家沒有那么多的公共資源可以動用。第二個問題是,道德風險很高,反正銀行和存款人都認為有國家兜底。 因此,不如明確一種有限的存款保險制度,既保障一旦出問題確實有資源,又能讓存款人清楚知道自己受保障的范圍是有限的,需要主動識別銀行的風險。存款保險制度是防范金融風險的一個很好的制度,是應該積極推進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宜早不宜晚,你一旦等到危機發生再去建立制度,你沒攢下錢,還是無法兌付銀行已保險存款。這些資金要逐年積累,它要靠所有的銀行及合作機構在每年的收入里拿出部分錢上繳給保險基金,基金才能逐年滾動積累,而且要有內行的人來管理存款保險公司,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性。所以說,這樣的制度早一天建立就早一天積累到錢,萬一哪家銀行出了問題才有錢處置。這在國際上是有深刻教訓的,1980年代初某些歐洲國家出現銀行危機時,他們臨時建立了存款保險公司,但銀行發生擠兌時,積累的基金量太小,不足于解決問題。我們在這個問題上要當斷要斷,及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據說今年初國務院已經原則同意,央行要盡快拿出辦法。 總的來說,如果從銀行改革、法治監管、會計準則、透明度到存款保險等一系列制度都建立起來,并且能夠有效運行,我們就初步建立了銀行危機的防范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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