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6日,車主黃某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12月31日,黃某駕車將一個橫穿馬路的7歲行人撞傷,經醫院搶救后無效死亡。經交警支隊認定,黃某承擔主要責任,死者承擔次要責任。事后,法院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判車主賠償死者7萬5千元(不包括醫療費),而保險公司只認為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商業保險而非強制性保險,只按舊道路交通安全法賠付2萬9千元整。 請問法院是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施行)來判,保險公司是按舊道路交通安全法來賠,兩者互相抵觸。車主認為保險公司賠付太少,如果起訴保險公司,我們要用什么理由來答辯。 請問此事該如何解決?請有關法律專家給予指點!或有更好的建議可發郵件至郵箱:sean001@ 本人在此衷心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