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系某廠的青工。他平日里敢于仗義執言,因此得罪了一些人。有人以匿名信對他進行“檢舉”,說陳某與本廠已婚女職工董某有曖昧關系。廠保衛科向陳某查詢,陳某矢口否認,并要求領導嚴肅處理誣告者。保衛科負責人沈某認為他不老實,于是決定:[1]不準陳離開其居住地;[2]不準陳參加任何社會活動;[3]要陳停止反省,限期10天內寫出交待材料。問:1、保衛科負責人沈某作出決定的行為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行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以匿名信對陳某進行“檢舉”的行為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行為?(誣告陷害)
熱心網友
保衛科并無權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張某并沒有任何的違法行為就算有也應該由公安機關來處理,更何況以所謂的“愛昧關系”為由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構成對他人的侵權。
熱心網友
你都有答案了,還問我們。我認為沒有這個必要了吧。
熱心網友
保衛科是沒有任何的權利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這純粹是違法行為,侵犯人權!從性質上看,應該屬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寄匿名信的方式應該屬于誣告,不是誹謗。
熱心網友
1、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誣告
熱心網友
保衛科并無權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