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存續期間,信托投資公司通常以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信托財產形態、項目運作情況、收益實現情況?在信托存續期間,信托投資公司通常以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信托財產形態、項目運作情況、收益實現情況?
熱心網友
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4年90號文)規定:集合信托計劃設立后,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月制作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以備信托文件規定的人和監管部門查詢,并至少按季將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和托管人提交的托管報告(適用時)書面告知信托文件規定的人和監管部門。在實際的業務操作中,除對監管機構相關信息披露,采用書面材料送達的方式外,對一般的社會投資者而言,特別是自然人投資者,信托投資公司慣常采用的是在自己的門戶網站上公布相關信息,同時應單個投資者的請求進行書面材料的寄送工作。只有在信托計劃終止后,相關清算報告會全部以書面方式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