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調整信托關系的基本法,明確了信托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確立了信托經營的基本原則?<??>是調整信托關系的基本法,明確了信托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確立了信托經營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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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如下規定:第一條 為了調整信托關系,規范信托行為,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三條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統稱信托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托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 受托人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信托當事人進行信托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可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是調整信托關系的基本法,明確了信托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如下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托投資公司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托投資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委托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可知是《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確立了信托經營的基本原則。另外,除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行為外,其他非經營類的信托行為,如典當行的相關業務及民間信托行為的規范,有待相關法律的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