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告訴我!在多年的教師工作中,我怎么覺得教師沒有一點人權呢?教師的權利怎么樣維護呀?!
熱心網友
《教育法》對教師的權利合受教育者的義務做出了相關規定: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三條 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熱心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