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不服區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申請復議,市公安局認為處罰過輕,遂改為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王某以市公安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對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應如何處理?a 決定受理此案 b 要求原告將區公安局列為共同被告c 要求原告將被告變更為區公安局 d 以被告不合格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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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分錯類了,怎么跑英語這來了,下次別忘了啊。。。:)王某因不服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申請復議,市公安局認為處罰過輕,遂改為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王某以市公安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對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2002年卷二第26題)A。決定受理此案B。要求原告將區公安分局列為共同被告C。要求原告將被告變更為區公安分局D。以被告不適格為由裁定不予受理A。本題考查經行政復議的案件如何確定訴訟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據此,市公安局在行政復議中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把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改為15天,王某起訴時以復議機關為被告,符合法律規定,而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該安案符合法院受案范圍,因此法院應當受理,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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