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請先看個例子:2006年1月12日,該單位再向該員工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5000元,由于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為:應納稅所得額:5000-(1600-1400)=4800元;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4800元除以12后為4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應納稅額:4800×5%=240元。 我不明白為什么算獎金的時候用1600-1400?是有什么規定么

熱心網友

簡單來說,就是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未達到扣除費用的,可以合并年終一次性獎金再減去扣除費用后計算,一樣享受1600元扣除費用的待遇。

熱心網友

如果你按(5000+1400)-1600理解也可以,把(5000+1400)按一個月的獎金算也行,

熱心網友

因為你在1月份的工資所得是1400,沒有達到1600元的標準,如果用5000*5%那你豈不是多交了么,稅務局也是非常講理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