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女在湖南衛視演唱流行歌曲時,只是為了娛樂,做節目。但當她在北京開演唱會時,她的性質就變了。她完全是以商業為目的的!那她演唱別人的歌曲是是不是會造成侵權!或者說在她唱之前,已經得到了歌曲持有者的認可

熱心網友

根據知識產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以上得出,如果超女演唱的曲目未得到著作權人許可,即構成侵權,而不管是否是商業演出。

熱心網友

事實上她們已經侵權了,我覺得她們知識產權的意識比較薄弱,但愿以后不會

熱心網友

是呀,我支持三樓的說法,他們是靠這一門吃飯的,事先絕對跟有關當事人調節好了,如果事先沒有說好的話,那,絕對是侵權了~~

熱心網友

反而我覺得,在湖南衛視翻唱的時候就已經是侵權了。因為演出組織者肯定是以營利為目的,而這些曲目也不可能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而如果是跑到北京開演唱會時,她們不會傻到不征求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了。

熱心網友

我感覺是如果她們得到了歌曲持有者的認可的話應該不算侵權如果沒有得到歌曲持有者的認可的話應該算是侵權了吧!!!希望她們不會